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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者各方签字或盖章。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适用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11、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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